《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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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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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w12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查看原文怒赞!很详细!
2018/05/18回复
其实楼主都休完产假了,单位也白养了楼主一年,照理来说既然已经支付了楼主的产假成本,就更应该让楼主继续工作才对,但这个时候单位却解雇,明显是单位对楼主的工作态度或能力有意见,或者担忧楼主接下来的工作积极性,并不是因为楼主休了一年产假让单位损失了多少。
2018/05/18回复
本人也是刚入职就怀孕,休产假半年,现在已经回来上班快一年了,一切照旧 ...
2018/05/18回复
罗紫蕙:
我之前也是,意外二胎,刚换的工作入职不满一年。现在宝宝已经一岁半了,一切照旧。该升职升职,该加薪加薪哈
查看原文不满一年的概念是入职两三个月还是十个月?这有差的,如果入职有半年以上,工作态度能力不错,和同事配合也好,意外怀孕,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入职两三个月就怀孕,在我们团队,出于人道主义都对孕妇各种招呼,工作量都减少不少,分给同事,以助安胎,两三个月新人都还没完全上手,就要各种照顾,其他同事工作量增大,从公司和团队角度,谁高兴?
如果入职两三个月就怀孕,在我们团队,出于人道主义都对孕妇各种招呼,工作量都减少不少,分给同事,以助安胎,两三个月新人都还没完全上手,就要各种照顾,其他同事工作量增大,从公司和团队角度,谁高兴?
2018/05/18回复
你的做法是合法,没有错,但错就错在选择了一个不太适合的时间点,你怀孕有很多种理由,单位不续签也有N多理由。而且你属于合同工,在事业单位里已经算不错了,现在很多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工,如果已婚未育的,或已有一胎的,都会防备你会不会怀孕或二胎的。
只能说国家制定这个政策,没有照顾到企业的感受。
只能说国家制定这个政策,没有照顾到企业的感受。
2018/05/18回复
估计单位是对你刚入职没多久就怀孕这事有意见了,才不续约了。换成我是你的同事,尤其是在某些单位里,职责很分明的,甚者有些人是不干活等退休的那种,刚入职,跟你都还来不及很熟,就因你怀孕要分担各种工作,拿一份粮做两个人的工作,你说我心里能开心得起来么。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普通企业,都不是慈善机构。现在很多公司都要求入职的女性2-3年不生小孩,或者默认不请已婚未育的,宁愿要刚毕业的。女性找工作不容易,也希望各位女性朋友珍惜工作机会,也讲点职业道德和诚信,要不大家以后越来越难找工作了
2018/05/18回复
回复 向太阳的向日葵 的帖子
估计单位是对你刚入职没多久就怀孕这事有意见了,才不续约了。换成我是你的同事,尤其是在某些单位里,职责 ...
sdbasdfasdfasfd
2018/05/18回复
如花的季节:
背景调查,就是新公司会打电话给你旧公司对你进行了解,如果你们是不欢而散的,旧公司对你的许价会有一些不利的说话。我以前招人的时候就碰上过领导唱衰离职人士的个案,最后放弃那人。
查看原文我们公司录取员工会打去原来单位问离职原因,确实存在的。
2018/05/18回复
你单位于情于理于法都没错,你也没错。拿钱赶紧找工作吧!看你的回复估计已经和单位撕破脸了,再撕下去,单位最坏的结果是多赔你两个月的钱,你最坏的结果是和这个行业诀别了。忠言逆耳,大家都好心劝你的。
2018/05/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