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积金:有四套房 未来的老龄化社会房子过剩 加上房产税的逐年扒皮 和老化折旧贬值 70年土地使用权一到就是一堆废物而已 论房租不到3% 还不如放银行收益5%查看原文房产税对于出租房来说,就好像银行利息税相对于利息一样,不是扒皮,是少赚而已。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房子老化贬值的现象70年的问题虽然没有最终结果,但并不是值得担心的事情,如果值得担心了,那么这将是除了保障房比例大幅提高外,唯一一个降房价的因素。房子将一文不值,无论新旧老龄化是个问题,但对于房子过剩导致房子无用来说,这不是一个问题。
kob:房产税对于出租房来说,就好像银行利息税相对于利息一样,不是扒皮,是少赚而已。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房子老化贬值的现象70年的问题虽然没有最终结果,但并不是值得担心的事情,如果值得担心了,那么这将是除了保障房比例大幅提高外,唯一一个降房价的因素。房子将一文不值,无论新旧老龄化是个问题,但对于房子过剩导致房子无用来说,这不是一个问题。查看原文少赚的东西 价值不是下降了吗?回报率降低的东西 用现金流逐期折现回来定价基础不降低了吗?房子一直在老化贬值 升值的是属于国家的土地而已70年的问题 从一开始就明明白白摆在大家面前只是房托装糊涂而已 一个有70年期限的使用权再怎么样也有其价值到期破灭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物权法只是在这里让你自动续期而已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嗯,很快就会改了,用不了70年,很多人说人民币都等不了50年了,怕什么?以前还有行政强拆,现在也不允许了,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允许了,70年之后怎么拆?按照九四年的法律,当时还是以公有制职工分配福利房为主的住房体系,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比例微乎其微,但现在呢?通过严打,让绝大多数人只有一套房了,70年之后收回去,可能吗?可笑不可笑?当然你可以说,那不管,反正法律这样说的。那我也不废话了,70年的问题,等你有命活到那个时候再来看吧。没实现的事情 要你等的东西你拿出来作为结论 以此说明留四套房比拿养老金好这是啥谬论?以前还有行政强拆,现在也不允许了,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允许了睁大眼睛 看清楚新拆迁条例是不允许拆没到期的,还是不允许拆到期的?70年之后怎么拆?睁大眼睛 看清楚原来的政策规定到期后建筑无偿归谁取得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本帖最后由 我的公积金 于 2011-2-11 22:10 编辑 ]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19条保证了房产价值不会因为时间久而折旧第27、28条保证了不被行政强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补偿款的到位至于你说到期了没有所谓强拆与否的,不知道对于唯一住宅的原业主,政府怎么处理?[ 本帖最后由 kob 于 2011-2-11 22:27 编辑 ]
我的公积金: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70年到期后没续期的土地和建筑都由国家无偿取得的已经属于国家了没有征收的说法对于唯一住宅的原业主,政府怎么处理从哪里来 到哪里去对于租期到期的租客房东应该怎么处理?对于原本没房的老百姓政府有怎么处理?对于唯一住宅的原业主房子土地使用权到期只不过回归没房的老百姓行列而已政府怎么处理前者 就会和应该同样公平地处理后者不会因为你买过房 租过70年土地使用权就要照顾你一辈子 甚至子子孙孙买过房又到期失去房子的老百姓不会比当时没房的老百姓高贵更不会就能比其他没房的老百姓多一个享受无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特权[ 本帖最后由 我的公积金 于 2011-2-11 22:58 编辑 ]查看原文难怪现在说,中国留不住人,有能力的都想办法出去,这就是原因。所以,现在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不是因为担心老百姓没房子住,担心什么呢?
kob:难怪现在说,中国留不住人,有能力的都想办法出去,这就是原因。所以,现在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不是因为担心老百姓没房子住,担心什么呢?查看原文不用歪嘴那时没房的老百姓 和 有过房那时没房的老百姓同样需要政府担心 但是更应该公平对待如果厚此薄彼 维护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不顾其他老百姓的死活就不是留不留着人的问题是该政府留不留得住的问题QQ弹出埃及总统已经出逃。。。2 30岁时买了完整70年土地使用权的人住到死都有得住 只是别想留给子孙了儿孙自有儿孙福 2 30岁买了二手房 不足70年的 到期还没死的就要计算二手房房价是否划算 太贵了就别买了买了就别嫌贵 到期不愿意交钱续期的要归还国家 这叫愿赌服输一套房 房租每月3000一张租约 租期有70年的 价值252万房东开口252万 你租了 恰到好处 不亏不赚一张租约 租期只有1年的 价值就3万6而已房东开口252万 你不还价 不换一家合理的租 不抗议还兴高采烈地租了 能怪谁呢?能强制房东让你享受人家租70年的待遇吗?[ 本帖最后由 我的公积金 于 2011-2-11 23:12 编辑 ]
poemhuang:楼主,请问,我是买家,之前没有贷过款,但名下有两套房,现在看中一房子,打算一次性付款,现在还可以买吗?海珠区的房管局年后啥时上班呀?我还来得切吗?查看原文你估计是来不及了别下周广州细则出台限购第三套房不给你过户 又出来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