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812259家庭理财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合法条回顾案例,我们就会发现并锚定这样几个问题:
1,债务是郑先生于婚内因家庭经营活动而欠下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郑先生意外身故,不能免除郑太太对婚内共同之债的清偿义务。
3,郑太太作为保单受益人,即获得100万身故理赔金的财产权,必须要优先偿还共同之债务。
所以,你看,这受益人指定与没指定有什么区别呢?!最终不一样是保护不了家人,全部拿去清偿债务了吗?!而郑太太与双方父母以及孩子未来的生活重担,又有谁可以为她分忧呢?
无尽惋惜,如果说在最初的保单规划环节,有一名专业且尽责的风险管理顾问针对此类隐性的风险作必要的提示与周全的布局,或许郑太太就有机会保全这100万的保险理赔金,没错,完全是有办法进行风险的对冲,所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找对专业尽责的风险管理顾问很重要!
找对专业尽责的风险管理顾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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