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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 不保险【257楼8-15日更新: 保费返还型重疾险推荐之天安人寿健康源2号】

41414259家庭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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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回复
2017/06/20回复
2017/06/20回复
当然咱可不是只顾着看颜值水平,真实的医疗品质水平才是更为关注的,咱们最为主推的几款高端医疗在这里都可以对接医疗资源与服务,比如Bupa与MSH的高端医疗产品,而在这里仅仅是尊严与品质医疗的起点而已,更有全球顶尖的医疗资源与服务都在产品保障范围之内
2017/06/20回复
法商护航: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问题,没你想得那么简单!

今天,我们来聊聊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的话题,相信无论是客户朋友还是业务人员第一反应差不多是:嗯,这个很简单啊,最牵挂谁,最放心不下谁,最希望照顾谁,就指定这个人作为受益人就好啦!

嗯,没错,我们经常说保险的核心精神就是体现爱与责任,而受益人的指定就是爱与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以上仅仅是投保人或者被保人的一个良好心理初衷的假设,在现实当中,仅凭一腔热情与善意是不够的,更需要有严谨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涉猎广泛的多元知识结构,以及成熟的实操经验,而这个责任并不在于客户一方,因为毕竟是术业有专攻,如果客户都这么专业了,保险经纪人或者代理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专业价值。

为什么如此强调,是因为所谓的风险管理,不仅仅是要分析锁定并转移当下的风险,更要对风险的演变趋势中可能衍生的次类风险作同样的分析与防范。如果缺乏这种前瞻的思维与专业能力,从本质上讲还是没有摆脱产品导向的初级保险推销性质,并不能算是一名合格的风险管理师!

而如果对风险的演变趋势中可能衍生的次类风险认知与预防不足,很有可能最终无法达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良好的初衷意愿,甚至最终事与愿违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7/06/23回复
通俗来讲,保单受益人就是领取保险理赔金的人,因险种性质类别的不同受益人会有一定的指向性,比如涉及重疾、伤残、医疗,以及年金的生存金(也有新型产品的生存金受益权是归属投保人)这几类险种的保险金是归属被保险人,也就是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存权和受益权涉及人身属性较强险种的保险理赔金根据我国当下法律也是界定个人专属财产的一个评断原则,对于已以确定指向性的受益人情形并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2017/06/25回复
在此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寿险的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在现实操作中一般有三种情况:
1,有指定具体受益人
2,指定受益人为“法定”
3,没有指定受益人
2017/06/25回复
针对这三种情况先来作一个互动小调查,您认为:

1,有具体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金就确定归属受益人吗??确定100%不会变成遗产吗???
2,指定受益人为“法定”------是否就意味着保险理赔金一定就会变成遗产呢???
3,没有指定受益人------没指定的情形下,保险理赔金又会面临什么状况???

在此,无论是作为客户还是业务,如果你的答案都是确定的,那么小编真心建议你们把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翻找出来,仔细查看一下自己在受益人指定那块具体是如何操作的,然后再听听下面的解析,或许回头就需要重新思考与再操作自己的保单受益人指定问题了,当然也欢迎各位伙伴拿着自己的保单约小编协助你做个保单的风险诊断也是可以的。

2017/06/25回复
在展开分析之前,还需要与小伙伴们探讨并达成一个意识层面的共识,那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明确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核心目的是什么?!

想必大家都能想到的一个答案就是:
作为被保险人生前资产传承意愿的明确表态,我的钱我作主,将来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谁就不给谁!!
没错,这也正是体现了保险工具相对于其它金融工具在资产传承方面所特有的优势所在。

但是,另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答案相对隐性不容易察觉,在这里需要作重点提示:
保单明确具体指定受益人,是为家族资产预设安全的流动路径,防止保险金沦为遗产或许面临清偿债务的风险!

那是不是说保单有明确指定受益人,就能百分百安全呢?!
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存在变数的可能性,而这种变数也就是事件发展趋势过程中衍生而出的次风险!如果对这种风险缺乏必要的认知与防范,就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发生被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初心与意志付诸东流,功亏一篑的败笔!
2017/06/25回复
明天再继续,大家晚安~
2017/06/25回复
保单受益人,即使指定了也有可能是白搭?!

这样说,肯定有小伙伴们表示不理解不淡定了,投保的时候我明明是有亲笔指定受益人的,怎么可能会出现“白搭”这种可能性呢?小编你肯定是在吓唬人呢~

事实上,这种“白搭”的可能性是真的有可能会发生的,而这种存在的可能性就是专业风险管理师眼中的必须要防控的风险点,只要提前布局以不变应万变,即使出现了这种风险,也会因为事先未雨绸缪式的风控意识加技术而将麻烦消灭于萌芽状态,所以,关键的问题必须要说三遍:
找到专业的风险管理师很重要!
找到专业的风险管理师很重要!!
找到专业的风险管理师很重要!!!
2017/06/27回复
保单指定受益仍有可能白搭之情形一: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为了方便大家更容易理解,我们以案例假设的形式来说明问题:
案例:郑先生三代同堂其乐融融,郑先生夫妇平时忙于经营生意,就由郑先生的父母(爷爷奶奶)照顾独生子(小孙子明明3周岁)的饮食起居,郑太太是一个非常有风险意识的人,早在几年前就自己作为投保人给作为家庭顶梁柱的郑先生(被保人)配置了一份定期寿险,身故保额为100万,经郑先生同意指定受益人为郑太太自己(受益份额100%)。因平时经营生意的现金流需要,郑先生对外有近100万元的财务负债。天有不测风云,某日郑先生外出办事过程中不幸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那么请问:作为保单受益人的郑太太能否获取并保全这100万的保险理赔金,以应对经济支柱倒塌后上有老下有小的艰难局面呢?!
2017/06/27回复
那么童靴们的理解与答案是怎样的呢?肯定有相当多的伙伴认为保单受益人指定的就是郑先生的太太啊,那么郑太太仍然生存,当然是有领取保险理赔金的权利与资格的,可问题是保险金领取之后就真的确定属于郑太太吗?!
确定吗?
确定吗??
确定吗???
嗯,看到小编这么穷追不舍,相信应该有不少小伙伴们在心理上开始有动摇了
2017/06/27回复
真相是:能理赔,但难保全!

也就是说郑太太作为指定受益人虽然有这张人寿保单身故理赔金的请求权,但当这个钱拿到手之后郑太太是守不住的,这100万的保险理赔金仅仅是在郑太太的手上过了一下手而已,转手就要归还给谁呢?!
没错,猜对了,这100万的保险理赔金要流转到郑先生生前对外负债的那个债权人的手里。
也就是说,这笔保险理赔金要优先拿来清偿郑先生的生前债务!7
2017/06/27回复
相信立马就有童靴没法儿继续淡定了!小编,你说什么来的?!
作为受益人的郑太太领取了郑先生的身故理赔金居然要先去还债?!
而且还是郑先生生前债务,又不是郑太太借下的债务凭什么要还?
还有,你们保险业务人员不是口口声声的宣传保险可以避债吗?为啥关键时候就不行了?就要偿债了?
尼玛,果然保险就是骗人的!
。。。。。。。。。。。。


2017/06/27回复
保险避债这个说法流传江湖已久,不少保险业务人员以此作为推销的卖点之一。
首先需要明白,“保险避债”这个说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往严重了说算得上是销售误导,任何恶意逃避债务对债权人正当权益实施的侵害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因而,更为精准的表达应该是,基于保险工具的特殊法律属性并结特别的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债务非恶意的相对隔离,而非决对的规避。

对此小编的态度是,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对具体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与业务水平要求很高:
保单委托找错了业务对象,不仅隔离不了债务,还会带来其它的麻烦;
保单委托找对了业务对象,保险相对隔离债务也决对不是传说。
2017/06/27回复
回归到案例本身来看,为什么郑太太作为明确指定的受益人,结果却是没能保全这100万的保险理赔金呢?
原因在于受到《保险法》与《婚姻法》形成的交互影响力,且看法律条款一: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7/06/30回复

结合法条回顾案例,我们就会发现并锚定这样几个问题:


1,债务是郑先生于婚内因家庭经营活动而欠下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郑先生意外身故,不能免除郑太太对婚内共同之债的清偿义务。

3,郑太太作为保单受益人,即获得100万身故理赔金的财产权,必须要优先偿还共同之债务。


所以,你看,这受益人指定与没指定有什么区别呢?!最终不一样是保护不了家人,全部拿去清偿债务了吗?!而郑太太与双方父母以及孩子未来的生活重担,又有谁可以为她分忧呢?


无尽惋惜,如果说在最初的保单规划环节,有一名专业且尽责的风险管理顾问针对此类隐性的风险作必要的提示与周全的布局,或许郑太太就有机会保全这100万的保险理赔金,没错,完全是有办法进行风险的对冲,所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找对专业尽责的风险管理顾问很重要!

找对专业尽责的风险管理顾问很重要!!

找对专业尽责的风险管理顾问很重要!!!

2017/06/30回复
保单指定受益人仍有可能白搭之情形二:婚变风险

同样,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咱们还是以举栗子的方式来说明问题:
王先生五口之家,太太林女士以及2岁的女儿琳琳,王先生父母健康水平良好,平时与夫妻同住方便照顾孙女。风险意识比较强的王先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为自己配置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为200万,指定受益人为:妻子林女士。

后来因为家庭不可调和矛盾,最终王先生与林女士婚姻走向终结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琳琳由父亲抚养。而与此同时,王先生没有意识到婚姻关系变化对自己的人寿保单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保单的原业务人员也没有尽到跟进服务的责任,没有及时对保单受益人及时变更,故受益人仍为前妻林女士。

后来,王先生迎娶了新的太太郑女士组建新家庭,并于一年后生下了儿子壮壮。在儿子壮壮三周岁时王先生不幸发生严重交通意外身故,家人在后续整理王先生遗物时发现了人寿保单,现任太太认为自己才是王先生现任的合法妻子具备理赔金的申请权,于是郑小姐拿着此份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与此同时,王先生的前妻得知王先生身故消息,因之前就清楚王先生有配置人寿保单且当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故也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主张权益。

那么,案例讲完了,小伙伴们可否动动脑筋后告诉我答案,王先生的人寿保单身故受益金应该属于谁呢?!
A,属于前妻林女士?
B,现任妻子郑小姐?
C,其它情形?
2017/06/30回复

童靴们有没有感觉很绕,有点烧脑的感觉呢?!
没错,这些看似很细节的问题,但如果没有关注或意识到就有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后果,而是否具有前瞻性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可以作为衡量业务人员专业与否的标准之一
                              

2017/06/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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