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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 不保险【257楼8-15日更新: 保费返还型重疾险推荐之天安人寿健康源2号】

42800259家庭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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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各位更好的理解条款,我们举个真实的案例来进行说明:

2006年,新华总裁关国亮挪用132亿资金后,新华人寿虽然大股东几经转换,但保险专家曾告诉记者:


即使新华人寿被保险保障基金接手,也不会影响其业务的正常运转。即使是保险公司破产,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支付破产公司无力支付的保单责任。所以,本次新华股权的变化并不会影响个人寿险保单的履行给付义务!


(内容参见:保险保障基金入主新华人寿保监会成第一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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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烧脑了一下午,先喝口水休息一下
2017/05/02回复

从以上法律逻辑分析来看,依照国家法律保险公司在准入、监管、财务保证以及破产保护有着非常严格的分层监管机制,这种监管机制最终是以法律与合同条款的形式保证合同契约的无条件履行:


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保护投保人、被保人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退一万步讲:

即使承保的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持有的保险合同也会有保监委指定的保险公司或者国家直接出面接手,合同所列的保险责任是不受任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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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切换一个视角来看,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与理赔服务也不存在必然关联。


决定理赔与否的核心关键在于:

所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所列明的保险责任,只要符合赔付标准,那么理赔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保险公司再大,不符合理赔条件绝对不会通融赔付;

保险公司再小,已达到理赔标准绝对不会赖着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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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至于理赔时效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业务系统相对完善成熟的公司或许是会快那么几天,而一些新兴公司业务系统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可能会慢那么几天,但是总体来说,赔付时效也不是哪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主观上随心所欲的!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里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再来看看同X全球人寿公司的一款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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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那么,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思考一下:


保障水平与服务效率应属于核心价值与附加价值的关系存在主次之别,如果同样的保障水平下肯定是倾向于服务效率更高的,这符合基本的认知与理解常识


但是,在服务效率同时具备法律与合同条款约束的前提之下,仅仅是几天的时间差别,却在保障责任上打上折扣,或者是同质化的产品却要多收取30%左右的保费(可以理解为品牌溢价),大家又会如何思考与选择呢?


所以,了解法律的前提下还需要明白核心价值与附加价值之间的区别,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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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忙完一天的工作,说晚安了
2017/05/03回复

观念篇: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两者身份有何不同?


当客户有了风险的意识,并决定采取行动利用保险工具来转移风险的时候,往往发现自己会陷入某种选择性焦虑


真的是不看不知道,市场上竟然有这么多的保险公司,有的甚至连听都没有听说过,那么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才是真正优质并且完全符合自己需求的呢?!


保险合同条款艰深晦涩,看来看去都看不太明白,哪些公司的产品合同条款里隐藏着暗坑又有哪些是有利于我的呢?!


保险合同动辄缴费几十年,关系后半生的安身立命关系重大不得不谨慎对待,可问题是应该从哪里下手才能切实有效管控风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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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回复

带着这些疑问参与市场互动,客户会在市场上会接触到两类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员:


一类是保险代理人(90%概率),


二类是保险经纪人(10%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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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回复

为什么说客户90%概率上接触的都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呢?!这是由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决定的。


代理人因其身份隶属供职的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比较难以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与态度也是必然的,所以我们平时更多看到的情形是各家保险代理人都是使出浑身解数为自己公司作包装与宣传:


我们公司XXX全国排名第一!

我们公司是央企,党的亲儿子!

我们公司股东背景是全球500强,大到不能倒!

我们公司拿过XX奖,我们公司出过上亿的大额保单!

我们公司在《XX日报》有巨幅连载广告!

我们公司请了国际当红巨星XXX作品牌代言人!

我们公司。。。。。。


可是,这些包装下光环与客户的利益又有什么本质的关联呢?!或者说就可以作为品牌溢价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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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回复

作为客户而言,因术业有专攻,所以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在各类(人情+营销)攻势下挑着挑着就挑花了眼,选着选着就偏离了核心需求。


这个时候,如果幸运遇上一位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能够以客户需求导向为出发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从市场上众多保险公司中挑选最具竞争力的产品来组合设计方案,不仅仅满足客户基本的保障需求,也会更加深入的帮助客户剖析各种角色身份与社会关系背后的法律风险,并灵活的应用各种法律+金融工具来为客户实现私人定制化综合风险解决方案。在达成效果上不仅仅能帮助客户节省更多的金钱与时间成本,更深层面来讲通过专业的规划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个人/家庭/家族的全面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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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回复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家法律是如何定义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118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通俗来讲,保险经纪人就是客户利益的代言人与同盟者。


同理反推之,保险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代言人,也就是保险公司伸出来的“手”。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我们用几张图表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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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回复
2017/05/04回复
2017/05/04回复
2017/05/04回复
2017/05/04回复


最后,将零散的信息集合整理成一张对比表格,这样大家在理解上就会更加直观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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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回复

不知不觉中一个上午的时间就过去了,对于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差异已经解析清楚了,希望对大家在认知上有所帮助。


一直认为,作为消费者而言,只有在拥有了充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才能算得上是供需双方真正意义上平等对话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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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回复
顺祝大家工作愉快~
2017/05/0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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