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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 不保险【257楼8-15日更新: 保费返还型重疾险推荐之天安人寿健康源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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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保障篇:重大疾病险的核心功能定位是解决医疗费补偿吗?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产品功能定位的问题,工作过程中曾经这样问过很多的客户:

我:您认为重大疾病险核心解决的问题应该是什么?!


客户:当然是发生疾病时解决医疗费的问题啊!(几乎90%以上的客户如此回答)


我:于是接着问,那咱们的商业医疗险同样是解决医疗费的问题,而且比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更宽泛(不限制病种),那为什么在配置了医疗险的基础上还必须加上重大疾病保险呢?!


客户:重疾险不是说一旦确诊就会赔钱吗?那我只有拿了这笔理赔款才能继续医病啊!

(不错不错,观念普及比较到位,明白重疾险是属于给付型还非事后报销型,有现金流支持功能。但重疾险是否真的确诊即赔,这个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后面我们会专门探讨这个问题)


那么,针对以上问题,您的答案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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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事实上,重大疾病保险这个险种,其核心的功能并不是解决疾病医疗费的问题。


普通消费者所形成的认知一方面来自于自我的主观臆断,另一方面原因是来自于市场上部分销售人员的非专业的思维引导,而一旦形成这种不专业的认知:即重大疾病保险就是解决医疗费的!而且客户带着这种理解与认知去配置一份重疾险,在后期就有可能存在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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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为什么这样说呢?!


理由是存在于认知上的偏差,这种偏差造成的严重问题在于:

对重大疾病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析的不够精准与全面,如我们之前在风险类型的分析一文中有详细介绍过,因重疾发生的医疗费问题仅仅属于现金流损失风险,而因严重疾病造成的现金流中断或者终止风险就没有考虑进去。


两利相向权其重,两害相向取其轻!

重大疾病保险或许会同时造成现金流损失、现金流中断,甚至现金流终止风险,但就权重程度而言肯定是现金流中断与终止的风险级别更高,而保险的根本精神就是首先转移严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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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现金流损失风险相对于现金流中断与终止风险来说属于相对较轻,而且就医疗费的补偿问题更适合用商业医疗险来实现这个功能更为保全!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是有严格的限制的,比如疾病种类与定义的限制,而商业医疗险就很好的突破了这些限制,只要是在符合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合理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就会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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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回到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本质上来,最终需要阐明的观点就是:


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功能定位问题并不是解决医疗费用补偿问题,而是聚焦解决因重大疾病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现金流中断与终止情形下如何创造类现金流的替代解决方案。而这种类现金流的替代解决方案就是通过重大疾病保额来实现的!


对于家庭经济支柱而言,重疾保额需要三个层面的考量:

1,康复保额:当/续医疗费(医疗险替代)+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

2,损失补偿:至少未来5年的收入损失补偿

3,责任保额:未清偿的负债+子女教育金+老人赡养金


重疾险精确保额 = 1康复保额+2损失补偿+3责任保额

由此才能真正保证正常生活常态不会被一场不遇的重大疾病风险所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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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保障篇:如何判断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品质高低?


当我们已清晰明确自己的需求,也清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功能定位,以及重疾保额的精确计算口径,那么我们就始进入重疾产品的选择环节,而这恰恰是一个难点所在,毕竟市场上有那么多的保险公司与产品很容易造成选择困难症,究竟当以什么样的标准与尺度进行分析与选择,这需要丰富的经验与专业的思考,通过整理与分析得出以下的心得可供大家参考:


一份重疾险的品质当从两个重要指标进行分析判断:

A,   保障责任(权重50%

B,产品价格(权重50%

只有A+B结合起来分析才能判断一款重疾险的真实品质,虽然说两个指标权重程序相同都是50%,但我们将产品价格放在保障责任之后,是想提醒一个正确的思考路径:即在充分考量了保障责任优势之后再去辅助考虑价格因素,而不是反其道首先考虑价格高低之后再去关注保障责任!


永远记得:

买保险,就是买保障!

买保险,就是买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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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在这里需要重点对A保障责任(权重50%)指标展开分析如下:


在保障责任这里又有许多细分的责任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同样依照权重程序进行排序:

轻症责任(权重40%)

  a,轻症豁免责任(权重15%)

  b,轻症病种保障(权重10%)

  c,轻症赔付方式(权重5%)

  d,轻症赔付比例(权重5%)

  e, 轻症赔付次数(权重5%)

重症责任(权重5%)

其它责任(权重5%)

  a, 投保人豁免责任(权重2%)

  b,疾病终未期责任(权重1%)

  c,意外伤害责任(权重1%)

  d, 全残责任(权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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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轻症责任分析(权重40%)

a,轻症豁免责任(权重15%)

对于此项责任置于众多保障责任之首的理由是:在医学诊疗水平与人们的保健意识快速提升的今天,某些重大疾病在早期就得以筛查发现,其意义不仅仅是大大提升了生存机率且同时节省大量的医疗成本!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及早期筛查发现合同所列的轻症责任,不仅仅当下可以获取保单轻症责任理赔,更重要的是整张保单后续的保险费全部豁免缴费,而合同所列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特别需要提醒一个细节,轻症豁免责任对于某些特殊形态的重疾产品而言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举例以XX人寿的一款返本型产品来说,发生轻症责任时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

1,轻症理赔

2,整单保费豁免

3豁免掉的保费视同已经缴纳,在合同约定年龄(66周岁)时全部返回,而合同保障责任继续有效保障终身!

举例说明:

30岁陈先生为自己投保XX人寿的返本型重疾产品,年缴保费假设1万元/年,缴费期20年保障终身。

结果陈先生在缴纳第一年的保费1万块后在通过观察期第91天发生并确诊了合同所列的轻症责任原位癌,那么此时陈先生可以立即申请30%的轻症理赔金,同时此份保险合同后续保费全部豁免(视同已缴),更为关键的是在陈先生在年满66周岁那年,将会领取自缴部分保费1万+豁免部分保费19万的合计保费20万元,在返回20万元的保费之后,合同所列的轻症与重疾责任不受影响继续有效保障终身!


轻症豁免责任条款是近几年来重大疾病保险市场的重大革新,也是产品之间品质水平分野的重要标识之一!   


环顾整个市场,相当多的公司都已经将此项责任列为重疾产品标配,但我们依然还是有发现不少公司根本没有此项责任,或者说通过掩耳盗铃瞒天过海的手法规避自己的轻症责任,而这些细节只有在专业的业务人员指引下仔细研读解析条款才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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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轻症责任(权重40%)


  b,轻症病种保障(权重15%)

是不是说轻症的病种的数量越多就代表其轻症保障责任就越强呢?!

按照常识上去推理理应是这样的,但是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就未必如此了,这也就是前面所述的某些保险公司常见的瞒天过海之手法,即滥宇充数与狐狸换太子手法!


我们来看看下面两张轻症病种的对比截图,公司名暂且隐去,如果大家足够细致就会从某些公司产品的合同条款中“一睹真容”。


A公司轻症病种前三种:




B公司轻症病种前三种:




通过对比发现了什么问题?!

很显然,B公司的一种轻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被A公司拆解成了三种轻症“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这种设计手法就很容易迷惑那些仅单纯的关注病种数量的群众!


为什么说病种存在狐狸换太子的手法,因为虽然各家公司轻症责任不仅体现在病种数量的差异,在具体病种上也有所不同,但是最最高发的三种轻症疾病分别是:早期恶性肿瘤、不典型性心梗、以及轻微脑中风,如果某家公司的轻症病种未完全包涵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这三种轻症病种,基本就就可以判断其品质低下,由此再谈什么轻症豁免保费责任就不过是华丽丽的噱头而已。而上图中的A公司重疾产品几次升级,然而在最新的产品条款中,依然看不到这三种最高发的轻症病种!


由此,也引发一点思考,那就是保险市场的供需双方真的是存在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盲目轻信各种宣传与误导,最终的经验都是真金白银换来,甚至是血淋淋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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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轻症责任分析(权重40%)


  c,轻症赔付方式(权重5%)

轻症的给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1,提前给付:即轻症保额占用重疾保额,在赔付轻症保额之后重疾保额会对应的等额减少。

举例说明:重疾保额100万,轻症责任属于提前给付性质,在赔付完轻症20%20万之后,如果再发生重

疾,则最终重疾只能赔付余下的80%80万保额。


2,额外给付:即轻症保额为独立保障额外给付,在赔付轻症保额之后不影响重疾原有保额。

举例说明:重疾保额100万,轻症责任属于额外给付性质,在赔付完轻症20%20万之后,如果再发生重

疾,则最终重疾依然赔付原有保额即100万。


对比就会发现,虽然都是具备轻症给付责任,但额外给付性质肯定是要比提前给付性质是更好,更贴

近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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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轻症责任(权重40%)


d,轻症赔付比例(权重5%)

每家公司重疾产品轻症责任赔付比例会有不同,可分为定额赔付变额赔付两种类型:


定额赔付:合同生效即固定下来不会改变,一般为赔付重疾保额的20%,而某些公司产品轻症责任最高可赔付重疾保额的50%


变额赔付:即轻症保额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会出现在轻症多次赔付的产品形态中,例如华X人寿的某款重疾产品,首次轻症赔付重疾保额的25%,第二次轻症赔付重疾保额的30%,第三次轻症赔付重疾保额的35%


另外,在设定了轻症给付比例基础上,有些公司还会加上一条赔付上限标准(一般上限标准为10万),比如安X人寿、人X寿、X意人寿等,而有些公司则不会另外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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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回复
所以,有些相似仅仅是表面的相似,细致的对比分析之后会有就会发现有很大不同!
2017/05/05回复
重症责任分析(权重5%)

随着重疾市场产品的更新迭代不断发展成熟,疾病病种从最开始的只有几种发展至今病种已经超过100种,各家保险公司迫于市场的残酷竞争不得不频繁的进行产品升级或者换新,而新产品的问世往往最常见的变化就是疾病病种数量的不断增加,目前市场上的X安人寿疾病种类已经高达155种之巨。


当然,在费率相同的前提下病种数量越多对客户自然越有利,有总比无好,多总比少好嘛!


但问题是,重大疾病病种数量的多少并非是我们判断一款重疾产品品质高低的核心唯一指标!消费者如果在投保决策时注意力仅仅停留在病种的数量上而轻视或者忽略了其它更为重要的保障责任,其实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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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回复

早在2007前之前,国内的保险市场管理相对不够规范,就曾经出现过各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病种定义与理赔标准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标准的混乱局面,因此在理赔的时候就曾经产生过大量理赔纠纷。


通俗点说就是客户手持多家公司保单,因同一种疾病会出现A保险公司可以理赔,而在B公司就被拒赔的尴尬局面。因此各类保险理赔纠纷时有发生,而“保险就是骗人的”一说盛传江湖多年并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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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回复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国家为了规范保险市场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于2007年8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了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从此一统江湖明确要求保险行业各公司统一规范重疾定义且必须包括25种国人最高发的重疾病种,而且还规定这25种高发重疾病种的疾病定义与理赔标准都必须完全一致。因此大家所看到的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产品,基本上前25种重疾保障的内容都是一模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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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回复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以成年人为保障对象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字样冠名,则该产品疾病病种必须包括25种常见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即: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终未期肾病

而在过往的历史理赔数据样本分析中明确显示这核心的6种必保重疾病种基本上占所有重疾赔付比例的90%以上


所以,那些在病种上挖空心思粉饰数量的产品现实意义实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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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回复

其它责任分析(权重5%)


  a, 投保人豁免责任(权重2%)

投保人豁免责任,是指投保人与被保人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于保单缴费期间如果投保人发生某些特定情形则豁免保单余下应缴而未缴的全部保费,而保单效力不受影响保障责任继续有效。目前市场上主流重疾产品中,投保人豁免责任大多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而在选择的过程中有以下两个问题比较关键需要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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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7回复

首先,豁免对象限定:


某些公司重疾产品的豁免对象会限定为未成年人,通俗来说就是只有父母给子女投保时才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责任。


而某些公司重疾产品的豁免对象会更为人性化,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都可适用,最为常见的就是夫妻互保的情形,下面我们就此情形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C先生自已作为投保人(缴费人),同时为自己与太太投保了某公司XX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投保人豁免条款,假设先生的保单年缴保费12000元保额50万元,太太的保单年缴保费10000元保额50万,缴费期都是20年保障终生。不料在保单生效的第128天(已过观察期)C先生被诊断为重疾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那么此时这两张保单对应的保险责任启动:

1),C先生获得自已保单的重疾理赔金50万;

2),太太的保单同时豁免后续保费(1万*19年=19万)无需再缴纳,合同不受影响持续有效保障终生。


此时,我们就会看到,投保人豁免条款的巨大威力,相当于给保险责任本身又上了一道保险,意味着“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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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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