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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 不保险【257楼8-15日更新: 保费返还型重疾险推荐之天安人寿健康源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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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豁免情形限定


目前市场上各家公司重疾产品对于豁免情形的界定还是有所不同的,而这也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细节,而魔鬼恰恰就藏在细节中,看上去虽然是小小的差别,但在现实中就有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差距,常见的投保人豁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提醒大家注意:

1),投保人豁免情形:身故豁免;

2),投保人豁免情形:身故与全残豁免;

3),投保人豁免情形:身故、全残,重疾豁免;

4),投保人豁免情形:轻症、身故、全残,重疾豁免;


不需要太多的推敲,一目了然,肯定是豁免的情形越多对消费者的保障越有利!


所以,我们不能过于单纯被动的听从业务人员的忽悠:咱公司产品好得不得了,除了基本责任还可以投保人豁免,至于豁免哪些情形呢?!条款中只有身故与全残两种情形,呵呵,那就没法继续聊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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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7回复

举例说明:

C先生自已作为投保人(缴费人),同时为自己与太太投保了某公司XX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投保人豁免条款,假设先生的保单主险年缴保费12000元保额50万元,太太的保单主险年缴保费10000元保额50万,缴费期都是20年保障终生。不料在保单生效的第128天(已过观察期)C先生被首次确诊为重疾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原位癌,那么此时这两张保单对应的保险责任启动:

1),C先生首先获得自已保单的轻症重疾理赔金(主险保额50万*额外给付20%)=10万元;

2),同时C先生的保单豁免后续保费(1.2万*19年=22.8万)无需再缴纳,合同不受影响持续有效保障终生。

3),同时太太的保单豁免后续保费(1万*19年=19万)无需再缴纳,合同不受影响持续有效保障终生。


通过数据演示就会发现C先生与太太两份重疾保单实际上只缴纳了一年的保费,即(C先生1.2万+太太1万)= 2.2万,虽然C先生很不好彩于观察期后就首次确诊为轻症疾病原位癌,但不幸中的万幸是C先生在获得轻症理赔金10万元的同时,其本人的保单与太太的保单同时豁免了后续的所有保费,总豁免保费金额为(C先生22.8万+太太19万)=41.8万而两人保单的保险责任持续有效保障终身!


在这里我们假设C先生与太太投保的是XX人寿的返本型重疾险,这些豁免掉的保费会视同客户已经缴纳(写入合同条款),在合同约定的年龄(66周岁时)保险公司会将这些视同已经缴纳的总保费:已缴部分保费2.2万+豁免部分保费41.8万=总保费44万全部返还给消费者,而保险责任依然继续有效保障终身!


而且轻症属于多次赔付的哦,豁免保费后后期如果再次发生与前次不同病种的轻症疾病,还可以继续获得轻症额外赔付,轻症赔付不影响重疾保险责任!

现在是不是明白了轻症豁免的保险责任相当的重要啦,确实如此,简直就是逆天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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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全新一天开始啦,祝大家工作心情愉快!
2017/05/08回复
今天我们继续对如何判断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品质话题的合同其它责任条款展开分析
2017/05/08回复

其它责任(权重5%)


  b,疾病终未期责任(权重1%)

疾病终未期保险责任常常被一些保险公司做为一个突破性卖点进行宣传,市场上常见很多业务员如此包装该项保险责任:我们的生活环境在持续的恶化,各类型环境污染会导致未来的疾病会越来越奇怪,甚至我们现在听都没有听说过,那么万一未来发生的重大疾病不在当下重疾合同所列的疾病范围之内,那咱们的“疾病终未期”责任就发挥作用了,意味着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疾病有了一个无限兜底的责任!


现实中真的可以有如此神效吗?

答案是:不确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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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甚至认为,“疾病终未期”保险责任条款本身存在噱头的嫌疑,在现实中是否可以实现理赔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的!当然,任何说法都需有有理有据,因此我们挑选了两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且都包涵了疾病终未期责任的重疾产品,重点来看看这两家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对该项保险责任是如何定义的:

(特别提醒:要养成研究合同条款的习惯,任何时候只有合同条款上的白纸黑字才能证明一切,也是真正的契约保证责任,不要相信任何形式的包装宣传或者口舌误导)


首先来看看业内X邦保险的疾病终未期”合同条款定义:




然后再看看业内天X人寿的疾病终未期”合同条款定义:





认真仔细研究,有没有发现些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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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通过以上截图我们可以发现,两家公司对于“疾病终未期”合同条款定义是大同小异的,我们抓取以下共性关键词:

1),疾病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者缓解

2),预期被保险人未来6个月内死亡

3),积极治疗已经被放弃

4),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5),需患者或家属提出要求

6),需专科医生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与证据


请大家重点关注最后一条:需专科医生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与证据!可以思考一下,医生同意并开据相关证明与证据的可能性有多大呢?!这里面需要承担的责任又有多大呢?!


难就难在这里,作为专科医生而言,是轻易不会开具这样的证明!

因为医治的方案与技术水平更多是依赖于患者能多大程度上的金钱支持,钱足够多治疗的手段与方案就会更高级,那么存活的概率就会显著上升,而财力不足肯定是当前治疗手段与方案无法缓解生存机率降低对不对,所以根本的矛盾还是在于经济水平与医疗水平之间的冲突。那么做为医生而言,基于自身执业风险考虑,仅仅会从医疗本身的角度出发,而不会从患者的经济承受角度出发去思考要不要开据这样的证明。


所以,在判断一款重疾产品品质的关键权衡要素中,“疾病终未期”保险责任仅给出了1%的权重,是要提醒大家,投保决策更需要关注的是产品的核心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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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接下来继续对如何判断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品质话题的合同其它责任(意外伤害与全残)条款展开分析
2017/05/08回复

其它责任(权重5%)


c,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权重1%)

常见某些公司重疾产品的主险责任下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个人感觉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不足以形成影响选择重疾产品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意外险本身就是非常独立的险种,而意外险市场是属于高度竞争的市场,百家争鸣各有创新,如果配置一份重疾产品非得强制性配上同公司某款特色平平毫无新意的意外险,而且价格还非常昂贵!那么保险公司就态度而言就不怎么厚道了。


而市场上恰恰就确实存在这样的相当不厚道的保险公司,一份重疾产品非得必须跟意外伤害捆绑销售,而捆绑的意外险先不说保险责任特色平平,关键是其价格比市场上同类型的意外产品贵出好几倍,而不可思议的是居然销售火爆,理由就是广告多经常见品牌大口碑好!可为什么不顺势想想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每年巨额的广告费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由此可见,保险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之严重程度,消费者非理性程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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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其它责任(权重5%)


  d, 全残责任(权重1%)

本条与上条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似,属于非核心关注要素,但并不是说全残责任不重要,而是特指此项责任属于可替代条款,即拆开来买不仅更便宜而且更加安全!说到这里就有小伙伴们不理解了,全残责任附加买与拆开买赔钱的时候不是一样的赔吗?为什么说拆开买更安全?!难道说主险中含有全残责任还会对保单造成风险?!


恭喜你,猜对了!

在某些特定公司的产品条款中,真是存在合同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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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全残责任条款费率差异方面不作过多演示与陈述,可以自己用同样的保额测算一下不同公司的全残保障责任费率!算完绝对会有惊喜,当然也有可能是骂娘!甚至再补刀一句:保险都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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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与分析一下为什么说全残责任拆开买会令重疾合同更安全


我们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全残责任出现在合同保障责任的具体什么位置?!位置不同重疾合同的安全系数完全不同!有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形:

1),全残责任部分出现在重大疾病所列的病种数量之内;

例如:中意XX安康产品重疾病种所列多个肢体缺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等。

2),全残责任出现在重大疾病所列的病种数量之外,责任单列与重疾责任并列存在。

例如:XX保险的重大疾病、全残,终未期疾病等。


而如果全残责任出现的位置与重大疾病是并列的,这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在这样的产品条款中都有明确的提示:重疾与全残责任并不是保证二者可以并列赔付,而是二择一看哪个风险先行发生就先赔付哪项责任,假设不好彩被保险人因意外先发生了全残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给付全残理赔金,然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就终止!终止!!终止啦!


那么问题来了,被保险人虽然是全残了,但人却并没有死掉对不对。

那么在后续继续生活过程中万一后面再发生了重大疾病怎么办?!


答案是:凉拌!!!

因为保险合同已经彻底终止了,保险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责任了!


或许很多小伙伴都不相信,所以将XX保险公司条款截取如下,有心的可以找到条款核实一下!





好震惊,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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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估计这里有点绕,会不会有些小伙伴已经绕晕过去了?!                              

为了方便理解,还是举个栗子来说明一下便于认知与记忆,这次我们采用两款不同公司的多次赔付类型重大疾病产品进行举例说明:
情形A:0岁男孩壮壮,配置XX公司XX安康多次赔付重疾产品(重疾病种部分包涵全残责任),缴费20年保障终身,50万保额对应年缴保费5145元;
情形B:0岁男孩贝贝,配置XX公司XX呵护多次赔付重疾产品(全残责任单独列项与重疾责任并列存在),缴费19年保障终身,50万保额对应年缴保费7100元;


假设壮壮与贝贝两个小朋友均已各自投保两家不同公司重疾产品且已过约定的观察期,却先后因意外事故都导致了全残的情形,壮壮确诊为双耳失聪,贝贝确诊为双目失明,而两个小朋友都继续存活至42周岁时又先后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那么壮壮与贝贝各自配置的重疾保单将会兑现哪些保障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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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壮壮的重疾保单(XX公司XX安康多次赔付重疾产品)
1,赔付重疾理赔金50万;
2,同时豁免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障终身;
3,在42周岁时首次确诊为恶性肿瘤再次获得50万重疾理赔金,合同终止

2017/05/08回复
贝贝的重疾保单XX公司XX呵护多次赔付重疾产品
1,赔付全残理赔金50万,同时合同终止!

2017/05/08回复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虽然现实或许没这么残酷,但不确性即是风险,而万一这风险就真实发生了呢?!
2017/05/08回复
应该已经有小伙伴反应过来意识到一个很严重的真相:
那就是贝贝的重疾保单,最终就是以重疾的费率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嘛?!

恭喜你,秘密又被你发现了!
那我们来测算一下,一款单纯保障5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含伤残)价格又是多少呢?!上个图看看:




没错,您没有看错!对于这种全残风险280元钱的保费同样撬动了50万额度的风险保障!
那么那7100元的保费相对于280元保费而言就是赤祼祼的伤害了,然而更大的伤害却是,因为这个全残居然导致合同终止而丧失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责任!!

这就是为什么强调不要相信一些保险产品华丽丽包装过的大而全话术,什么从头保到脚从生保到死之类。穿越迷雾洞察真相,在海量的产品中炼就火眼金睛自然就能摆脱意识洗脑与思维绑架,删繁就简去伪存真,真正做到只关心核心价值!!!

小小总结:
大而全=假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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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或许有更细心的童靴又发现了新的问题:
为什么在险种结构与形态类型相似的情况下,同样的保障额度(50万),壮壮配置的重疾产品(保费5145元/年)在保障责任上具备明显的比较优势,可为什么却在价格上反而还会比贝贝配置的重疾产品(保费7100元元/年)要便宜将近2000元/年呢?!

这种费率差异不仅仅体现在这两家公司的产品上,而是在整个大市场中都非常普遍,不同的公司在险种结构与形态类型基本趋同的情况下,费率有时候可能会相差30%左右,这种差异究其原因有以下四种:
1),费率改革(导致保费下降)
2),市场高度竞争(导致保费下降)

3),品牌溢价(导致保费上升)
4),巨额广告投放(导致保费上升)

所以,特别关注第3、4条,也提醒广大妈网的伙伴们,务必保持冷静与理性,最终决定您保单品质的核心关键要素只有国家法律与保险合同条款上的白纸黑字内容,找一个专业且客观中立的保险经纪人协助规划,花点时间与耐心弄清楚保险责任是否贴近自已的真实需求与财务现状,最终落实投保时只选对的不选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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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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