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孕被炒了~~~~~~~无语!无助!无奈!
22499281怀孕妈妈
毕业工作到现在刚好5年,之前呆过两家都是世界同行数一数二的大外企,福利很齐全。
去年辞工考研没考上,想暂时在私企做着先,谁知道刚过试用期就意外怀孕了。既开心又担心工作受影响,后来考虑再三,觉得还是要给老板一个交代,坦诚相待为好。
于是立刻跟老板说明情况,还很天真的以为他会理解,跟说我会好好干下去,争取不影响工作。
谁知道两周后老板给了这么一句话:你还是回家好好养身体吧,等生完孩子再过来。
虽然劳动法是规定不能辞孕妇,可面对不安规矩办事的暴发户,能怎么办呢?就算死皮赖脸赖着不走,还要忍受别人异样的眼光,很难想象要怎么过日子。
无语!无助!无奈!
2009/06/18
全部回帖

不是孕妇才有这样的特权,而是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同时,即使是试用期间也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如果说员工不符合公司的要求,那就必须做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总而言之,请人容易辞人难,这是HR们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遇到的最大工作挑战!
2009/06/19回复
真的鄙视这样的暴发户
2009/06/19回复

妈咪的牛牛:
不是孕妇才有这样的特权,而是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同时,即使是试用期间也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如果说员工不符合公司的要求,那就必须做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总而言之,请人容易辞人难,这是HR们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遇到的最大工作挑战!
查看原文是啊,但是你又如何知道公司无法拿出员工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呢? 只要有证据,就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了。对不对?所以在试用期内,根本就无需分孕妇或非孕妇。其实都是一样的。而要走的原因亦不会是怀孕,而是试用期不合格。
我们一般会一入职就签定劳动合同,所有国家规定的福利都有。合同期三年,有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会定立目标,会有考核标准,每次考核的结果都会有员工和企业签名作实。考核也不会只是一次二次,可能有多次。第一个月不合格,企业培训你。第二个月不合格,继续培训。第三个月,第四个月都不合格。甘就应该走人啦。 这个不仅适用于孕妇,而是适用于所有人。而这些文件,都会成为堂上证据架。
我们一般会一入职就签定劳动合同,所有国家规定的福利都有。合同期三年,有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会定立目标,会有考核标准,每次考核的结果都会有员工和企业签名作实。考核也不会只是一次二次,可能有多次。第一个月不合格,企业培训你。第二个月不合格,继续培训。第三个月,第四个月都不合格。甘就应该走人啦。 这个不仅适用于孕妇,而是适用于所有人。而这些文件,都会成为堂上证据架。
2009/06/19回复

我和我先生都做律师,我们还没见过一个判决书支持,孕妇被炒了,赔偿金可以赔到孩子一周岁,孕妇的赔偿金并没有特别之处,和正常的违反法律解雇员工的标准一样。只是作为孕妇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孕妇要继续上班。
2009/06/19回复

楼主我跟你是一样的经历,我是4月份给变相调职再降薪再间接离职的。
我也用过很多办法来看看能否告倒公司,可是我很多有利的证据都拿了,但你工作的公司你的老总不是直接的法人代表的话,那就一切都完了!
我也用过很多办法来看看能否告倒公司,可是我很多有利的证据都拿了,但你工作的公司你的老总不是直接的法人代表的话,那就一切都完了!

2009/06/19回复

仲裁的过程是复杂的,不过一般的企业也不想被劳动社保部门紧盯的。
所以还是建议不要做弱者
不过LZ才过试用期,有没有答合同哦,如果没签合同,人家会以你试用期表现不好不合格辞退你啊。
所以还是建议不要做弱者
不过LZ才过试用期,有没有答合同哦,如果没签合同,人家会以你试用期表现不好不合格辞退你啊。
2009/06/19回复

雨山:
谢谢大家支持!这单位除了老板,共事的人也很麻木不仁。她们甚至觉得我是该走的,而且应该是我先主动辞职,而不要等到老板开口。而且我是同学介绍进去的,事情闹大了就很不给她面子了。如果走维权这条路,压力很大呀。
查看原文能理解你了,若是撕破脸皮去申请仲裁,你们老板肯定没有理由的。
但若是你息事宁人,不想人家异样的眼光,争取协商解除,老板给你一定金额自己去找个公司把社保续上了,安心安意地在家里待产了。
我在公司是负责这一块的。
但若是你息事宁人,不想人家异样的眼光,争取协商解除,老板给你一定金额自己去找个公司把社保续上了,安心安意地在家里待产了。
我在公司是负责这一块的。
2009/06/19回复

姐妹们一定要好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签合同了单位炒你们那就拿着合同和公司理论,要么赔偿要么留下,如果没有签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你去劳动部门申诉,那用人单位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新劳动法明文规定了的。加油哦
2009/06/19回复

哎,私企就是这么无情啊,叫你来就来,叫你走就走,完全不留一点情面的,我也领教过
2009/06/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