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成,被追讨双倍中介费,妈网陪同与中介公司抗争全过程!8.25交败诉费20125 .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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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就案号“(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110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广州市德C行(原告)所诉的请求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依据。答辩人不能同意德C行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由居间方德C行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的相关行业法规要求;具体表现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P15.成交价:人民币壹佰贰拾叁拾万元整(¥1230000.00元);P2 十六、付款细则,首期楼价款:贰拾捌拾万元整(¥280000.00元),贷款金额为玖拾伍拾万元整(¥950000.00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的“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贷款比例约为22%有抵触,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的行业法规要求,该合同的签订是居间方为得到自己居间报酬而故意提供虚假房贷信息,隐瞒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贷款最低付款比例的重要事实,造成了答辩人花费进行评估费用损失及赔付给卖方的经济违约损害。
德C行的员工c强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个人房贷及相关购房买卖专业知识,并有告知答辩人的义务;在居间的过程中,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答辩人进行如实的报告。本人作为非专业领域的人士,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最新政策不能充分了解,在居间方的指引签订了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在进行出评估费后才由评估公司告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的行业法规要求,其后答辩人与卖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为由签订《终止合同协调》,在此过程中居间人C强不但以公司控制印章为由不配合买卖双方合法解除合同工作,还以公司资料不能带走为由强制没收了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
由于双方拟定的付款条款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非法无效,在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居间合同也应无效,答辩人不应向居间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二、在诉讼书德C行提出“上述租凭合同签署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8600.00元,且经原告员工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依旧不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答辩人自签订《终止合同协调》后仅在2015年12月2日接一次德C行联系电话,答辩人并给服务居间人c强转为沟通(见附件)。德C行罔顾事实,随意诬蔑答辩人,其行为已是对法院欺骗及不诚信行为,希望法院能严惩该恶劣行为,莫让骗子活在阳光下。
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及《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穗价[2014]136号中明确要求“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答辩人所签订的《中介服务费确认书》收费不符合上述要求。德C行在以诈骗中介费为目的,导致答辩人签订的《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完全没有相关行业依据,完全是利用虚假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辩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非法无效的,该合同的取消并非答辩人违约造成的,是由于买卖双方要遵守国家规定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故请求法院对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德C行无理非法诉求给予驳回;同时就答辩人造成名声损坏需德C行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及对答辩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1元。作出公正判决。
这时候才发觉合同盖章公司和每天咱们看到的门牌公司不一样,那样罔顾国法、没点契约精神欺骗行为估计也不会影响到集团的利益。对这样无敌的对手只能无语的警示:珍爱生命远离德C行!珍爱生命远离德C行!珍爱生命远离德C行!重要的事情说3遍
至于法院怎么判,你自己签的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你落笔的那一刻就等于你认同合同里面所有的格式条款
如果在国外,如果有强大的律师团,还是有可能扳回一局,因为这是**裸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我买房没通过中介,所以不知道所谓的三方合同是怎么写的,难道说中介就是介绍买家卖家认识,不管最后买没买成就收三个点???就算因为首付提高,楼主付不起,导致违约,毕竟交易是不成功的,交易不成功的根源说白了还是中介方的虚假承诺或者说信息搜集不全,不够专业。上诉可以用这条理由,法官支持不支持就不知道了
我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就事论事,中介方的律师和法官都是在负责的干自己的活儿,靠专业吃饭,没什么好说的
另外,也提醒以后买房的人,签合同的时候要小心啊,不要看见空空就把名字写上去,要担责任的。可能是学法律的关系,我看见合同都会格外的注意违约担责条款。即使遇上了格式条款也不要怕,你可以手写补充条款啊,哈哈,遇见霸王条款,补充条款可破哟,千万不要随意放弃自己这个权利。当然,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就没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