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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 不保险【257楼8-15日更新: 保费返还型重疾险推荐之天安人寿健康源2号】

41591259家庭理财

重要申明:本贴内容均为原创,未经原创作者同意不得擅自转载,否则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用一句话开篇:

每个人都有一个觉醒期,但觉醒的早晚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摘自路遥《平凡的世界》

路遥的这句话引申到风险管理领域也是比较贴切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现实工作中看了太多这样的情形:


没有风险的意识,而风险却不期而遇的发生了;

有了风险的意识,却因拖延丧失投保的资格了;

保险规划所寄非人,最终发现自己是被“杀熟”了;

自作主张依赖网络,最终发现姿势不对努力白费了;

保障对象主次颠倒,经济支柱倒下时才发现家庭赖以生存的现金流断了;

配置顺序缺乏规划,面对巨额医疗费时才发现手上一堆分红投连万能理财产品啥问题都解决不了;

风险未能精准锁定,手持“意外百万身价”可面对意外风险时依然是财务裸奔;

说好的保单避债,结果却被法院强制执行了;

说好的离婚不分,结果却被判决夫妻分割了;

说好的定向传承,结果一样是被分割外流了;

说好的个人专属,重疾理赔金一不小心就混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同样的保障内容,自己配置的产品却比市场同类型产品莫名其妙贵出30%左右;

形态结构差不多,可发生轻症重疾别家产品都豁免保费了而自己仍需苦逼的继续缴下去;

都说保障与返还难两全,可别家确实已经实现返还全部保费同时还保留保障责任直至终身;

表面相似的多次赔付险,病种被强制分组而别人家的产品已经实现无分组式多次赔付;

林林总总,不一一罗列……


如果看得头晕,那就就对了!这些问题提示了我们:

风险的类型其实是多样化的,而风险管理的核心就在于对风险的精准识别与锁定,并通过专业化的工具与结构设计达成风险转移的目的!有些风险比较显性容易理解,而有些风险相对隐性,需要更加前瞻的思维方能未雨绸缪提前布局。所以风险不仅仅是我们常规理解的生老病死残,也包括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扮演的特定身份角色所对应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基于其特殊的法律属性相对于其它工具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保险规划并不是简单以产品为导向的推销行为,而是通过专业的分析与设计以期满足不同个体差异化需求,并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底层资产搭建与顶层法律逻辑设计。而这些设计除了权衡当下风险更需要着眼于未来风险演变的趋势,进而针对特定需求进行私人量身定制方案设计。同时为确保客观公正还需要打破单一供应商的局限,纵览全市场货比三家择优选用,最终通过组合式方案以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


总结来说:无规划,不保险。


那么,您确定:您目前配置的保险就一定真的“保险”吗?!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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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姿梅姿沙发
学习一下~
2017/04/29回复
梅姿:
学习一下~
查看原文
多谢关注!学习,分享,进步
2017/04/30回复
假期结束,收拾好心情投入工作
2017/05/02回复

观念篇:借一双慧眼把那保险公司看清楚明白!


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何配置一份“正确”的保险?!其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不简单的事情。


为什么说不容易呢,暂且罗列一些比较常见的情形大家看看是不是这样的:

●市场上90%以上的保险业务开展基本上都是以产品为导向式的推销;

●各保险公司代理人仅仅为自家公司与产品背书代言很难保证客观中立;

●市场上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多如牛毛不知道以何标准进行筛查与选择;

●保险合同条款艰深晦涩无法确认是否与业务人员描述绝对吻合;

●无效信息狂轰乱炸,注意力被分散很难聚集自己的真实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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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寿险公司有七八十家左右,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以及市场潜力,保险公司数量还在源源不断增加之中。就以各公司的主流产品重大疾病保险为例,集合起来就有几千款产品左右,而这些产品就其形态而言又可以分出很多种不同类型,比如:

独立重疾型

病寿共享保额型

消费型

定期型

返还型

多次赔付型

提前给付型

增额分红型

等等,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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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那么, 如何选择?!

或者说,选择的标准与依据是什么?!


面对这么多的公司与产品,不少代理人为了实现业绩与收入,往往过度包装忽略客观事实已然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凡稍稍有点头脑,不那么容易被忽悠洗脑的理性客户更倾向于依赖于自己的头脑去分析与判断,但是分析与判断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具备基本的知识结构以及完全充分且客观的信息源。而这基本上是很难的事儿,且不说客户,即便是保险从业者,所获取的信息更多的依然是自家的那摊儿(是否客观另论),更别说是一个隔行如隔山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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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正如以上篇幅所分析的,选择其实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因为缺乏必要的流程与标准,知识贮备以及充分信息源。所以,消费者的思考与判断退而求其次很容易就转向了一个必然的误区:

看品牌!越大越好,越响越好!


通过与相当多的客户交流之后发现,这种非理性思考导致的认知出现偏差主要聚焦在三个问题点上:

1,保险公司品牌大意味着实力强,就不会那么容易倒闭;

2,保险公司品牌大意味着产品好,市场竞争力强;

3,保险公司品牌大意味着服务好,理赔不容易出麻烦。


然而,真相真是如此吗?且看解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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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与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呢?


大品牌的保险公司就一定安全不会倒闭,而小品牌的保险公司就一定会比较危险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来进行梳理并展开分析:


准入资格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由此,但凡是能在大陆注册且正常营业的保险公司,基本上就没有“小”公司,所谓的大与小仅仅是相对而言,没有相当的实力连门脸都没有资格打开,品牌成熟度只不过说明闻道有先后,介入有早晚而已。而且这种相对性差异对个体客户本身的实际保险利益而言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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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严格监管: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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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财务保障: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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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破产保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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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为了各位更好的理解条款,我们举个真实的案例来进行说明:

2006年,新华总裁关国亮挪用132亿资金后,新华人寿虽然大股东几经转换,但保险专家曾告诉记者:


即使新华人寿被保险保障基金接手,也不会影响其业务的正常运转。即使是保险公司破产,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支付破产公司无力支付的保单责任。所以,本次新华股权的变化并不会影响个人寿险保单的履行给付义务!


(内容参见:保险保障基金入主新华人寿保监会成第一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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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回复
烧脑了一下午,先喝口水休息一下
2017/05/02回复

从以上法律逻辑分析来看,依照国家法律保险公司在准入、监管、财务保证以及破产保护有着非常严格的分层监管机制,这种监管机制最终是以法律与合同条款的形式保证合同契约的无条件履行:


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保护投保人、被保人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退一万步讲:

即使承保的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持有的保险合同也会有保监委指定的保险公司或者国家直接出面接手,合同所列的保险责任是不受任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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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切换一个视角来看,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与理赔服务也不存在必然关联。


决定理赔与否的核心关键在于:

所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所列明的保险责任,只要符合赔付标准,那么理赔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保险公司再大,不符合理赔条件绝对不会通融赔付;

保险公司再小,已达到理赔标准绝对不会赖着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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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至于理赔时效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业务系统相对完善成熟的公司或许是会快那么几天,而一些新兴公司业务系统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可能会慢那么几天,但是总体来说,赔付时效也不是哪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主观上随心所欲的!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里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再来看看同X全球人寿公司的一款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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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那么,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思考一下:


保障水平与服务效率应属于核心价值与附加价值的关系存在主次之别,如果同样的保障水平下肯定是倾向于服务效率更高的,这符合基本的认知与理解常识


但是,在服务效率同时具备法律与合同条款约束的前提之下,仅仅是几天的时间差别,却在保障责任上打上折扣,或者是同质化的产品却要多收取30%左右的保费(可以理解为品牌溢价),大家又会如何思考与选择呢?


所以,了解法律的前提下还需要明白核心价值与附加价值之间的区别,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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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回复
忙完一天的工作,说晚安了
2017/05/0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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