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成,被追讨双倍中介费,妈网陪同与中介公司抗争全过程!8.25交败诉费20125 .06元
153953512房产楼市
在下定决心后,选地段随着中介看房子是工作以外的全部生活,可惜理想很丰满,现实很苗条,一个多月的看房尽历,发觉30W的首期要找到自己梦想的家只不过是个奢侈的梦想。然而在梦想破灭的瞬间却又看到了新希望,谁知道希望是个骗局,是人生悲剧的开始。
在海珠区下渡路,有个以“ 以德以诚~~~”为口号的德C行中介公司中有个中介人员叫强,由于和我大学最好的哥们同名所以第一感觉特别亲切,由于时间忙碌看房都是下午下班后,在看房几次后,就会一起吃饭,聊天中渐渐熟悉信任了(证明:聊天毁一生!)。在一段看房时间后,买房看房压迫了工作的时间,不能经常加班,被老板批评越来越多,觉得这样不是办法,就告诉了自己的条件和要求后,请“强哥”帮忙留意合适的房源。
经过由2周的寻找,在下渡路雅景花园“强哥”找到了我合适的房子7楼60方123万,房东是个教师,很好说话,是一个实在的人。双方约定购房采用商业贷款首期2成,爽快的我便随着自家哥们“强哥”要求签定了购房合约及中介服务费合约并进行评估贷款流程。中介服务条款有点别扭,说已促成交易,同意一次**付中介费用,”强哥“这是公司和行业的版本,不成一分钱也不会收你的,一切都在梦想希望中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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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的光芒 发表于 2016-03-02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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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骗过程   &..
我上次买房 相同经历 , 甚至 比楼主更复杂 。
当时也是 很 心塞, 对中介 很气愤 。
签合同时 太大意, 签了霸王条款合同。
但是 已经走到这一步了, 找法律人士多咨询 做两手准备了
不知道 你的房子 是买了还是没买 , 如果 还是打算买房子的话 , 现在 政策放宽了, 说不定还能买了。
我当初 是遇上公证委托的炒房卖家, 房主不承认有委托卖房。 结果我们签合同,解除合同,重签合同 , 兜来兜去 还是同一家中介 同个房源。
对了 还有一招 不知 是不是可行, 中介开门做生意的, 你经常 在那边守着 见到客户 就劝退, 不要有激烈动作 。
我当时 使了这招 , 报警都报了 可惜 警察不管的 。
adqm520 发表于 2016-03-01 11:09
个人总结,找中介要找名气大的哦,比如满*红,我,还有我的朋友买二手房,都是这个中介公司。都很顺利。。..
twinklestarr 发表于 2016-03-01 02:40
不止它,*丰也听说这样白吃中介费,二手房还是找口碑好点大点的中介好
答辩人就案号“(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110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广州市德C行(原告)所诉的请求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依据。答辩人不能同意德C行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由居间方德C行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的相关行业法规要求;具体表现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P15.成交价:人民币壹佰贰拾叁拾万元整(¥1230000.00元);P2 十六、付款细则,首期楼价款:贰拾捌拾万元整(¥280000.00元),贷款金额为玖拾伍拾万元整(¥950000.00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的“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贷款比例约为22%有抵触,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的行业法规要求,该合同的签订是居间方为得到自己居间报酬而故意提供虚假房贷信息,隐瞒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贷款最低付款比例的重要事实,造成了答辩人花费进行评估费用损失及赔付给卖方的经济违约损害。
德C行的员工c强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个人房贷及相关购房买卖专业知识,并有告知答辩人的义务;在居间的过程中,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答辩人进行如实的报告。本人作为非专业领域的人士,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最新政策不能充分了解,在居间方的指引签订了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在进行出评估费后才由评估公司告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的行业法规要求,其后答辩人与卖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为由签订《终止合同协调》,在此过程中居间人C强不但以公司控制印章为由不配合买卖双方合法解除合同工作,还以公司资料不能带走为由强制没收了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
由于双方拟定的付款条款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非法无效,在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居间合同也应无效,答辩人不应向居间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二、在诉讼书德C行提出“上述租凭合同签署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8600.00元,且经原告员工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依旧不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答辩人自签订《终止合同协调》后仅在2015年12月2日接一次德C行联系电话,答辩人并给服务居间人c强转为沟通(见附件)。德C行罔顾事实,随意诬蔑答辩人,其行为已是对法院欺骗及不诚信行为,希望法院能严惩该恶劣行为,莫让骗子活在阳光下。
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及《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穗价[2014]136号中明确要求“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答辩人所签订的《中介服务费确认书》收费不符合上述要求。德C行在以诈骗中介费为目的,导致答辩人签订的《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完全没有相关行业依据,完全是利用虚假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辩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非法无效的,该合同的取消并非答辩人违约造成的,是由于买卖双方要遵守国家规定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故请求法院对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德C行无理非法诉求给予驳回;同时就答辩人造成名声损坏需德C行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及对答辩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1元。作出公正判决。
这时候才发觉合同盖章公司和每天咱们看到的门牌公司不一样,那样罔顾国法、没点契约精神欺骗行为估计也不会影响到集团的利益。对这样无敌的对手只能无语的警示:珍爱生命远离德C行!珍爱生命远离德C行!珍爱生命远离德C行!重要的事情说3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