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对小孩的伤害有多深,看看25年后的今天的真实故事!
73516591谈天说地
后来儿子也不肯跟他住,两个小孩一起由前妻抚养,二叔每个月给抚养费。
2012/03/20
精选回帖
amee141楼
本帖最后由 amee 于 2012-3-20 13:04 编辑 owenzoe 发表于 2012-3-20 12:54 我觉得,两夫妻相处不了了,离婚好正常,我反而觉得二叔和现二婶比较相爱,能相处得来。只是前妻性格有点过了,确实令人难以忍受。我觉得不是子女不想看父亲,而是很怕他们的母亲,不想搞出一些事来,令以后日子不安宁。据上文所说,一开始有一娃可是跟父亲的,咋后来又自己跟回母亲,
2012/03/20回复
rockymm407楼
本帖最后由 rockymm 于 2012-3-23 13:13 编辑 珍乐儿 发表于 2012-3-20 10:19 我二叔25年前与前妻离婚,(原因是二叔有**)当时有一子一女,法院判大女儿给前妻,儿子跟他。后来儿子也 ...其实我认为是男人没钱罢了, 如果有钱,他儿子肯定要回来的。见过一个例子了,男人孤身多年了,前妻和儿子都不理他10多年,完全断绝来往,其中恩怨缘由不清楚了。别人都说老头可怜,只有我说别担心他儿子迟早要回来的。老男人一年能赚一两百万。果然去年就见到他儿子大学毕业,回到他身边准备接他爸爸的班。抱歉,刚才没认真看帖子。看了后我觉得不应该怪前2婶一家3口。不过我前面讲的都是事实,很现实的社会。
2012/03/23回复
林子妈443楼
对,改姓时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你又怎么知道人家没同意呢?话说,派出所也不是前妻家开的吧?如果没有齐全的手续,派出所会给迁户口改姓吗?你去试试!有点常识吧!还于法不容,难道前妻的能力还大过法了?
2012/03/24回复
林子妈444楼
借你的链接内容: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中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1、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只能是说服,而不是责令!2、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前妻改孩子改姓不过是改了跟自己姓,人家没有继父,更谈不上跟继父姓,所以不存在责令恢复原姓氏!3、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人家二个孩子现在都已成年了吧?有权决定自己跟谁姓的,哪点不合法了?读法要读懂内容,不要断章取义!
2012/03/2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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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0回复
珍乐儿楼9楼
二婶为了能圆二叔的心愿,不守在医院了,她没天没夜地到处打听,不知跑了多少路托了多少人,就差没报警了,终于工功不负有心人,通过各种关系昨天找到了她大女儿的电话。
有了这个电话他们却迟迟不敢打通,通过商量再商量,把这个重任交给了我。
我在广州,她们都在湛江,我对这个堂妹的现象已经很蒙糊了,她和我同一年我比她大几个月,记得当时应该是六岁曾玩过,因为我们没有住在一起所以很少见面。
我肩负着大家的期望,终于拨通了她的电话。
“我是你堂姐啊,你还记得山口村吗?”,这可是25年后我们的第一次通话。“哦,有一点点印象”
“你爸已经快不行了,他希望能见你们最后一面。”
..........
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
我和她说了许多,意思都是希望她能圆老人家的心愿,再怎么不好,都是自己的亲身爸爸。
她非常的平静,我说着说着想到躺在病床上的二叔声音都有点发抖了,而她却事不关已的样子。
我是昨天下午3点左右打的电话,她说和弟弟商量一下。
有了这个电话他们却迟迟不敢打通,通过商量再商量,把这个重任交给了我。
我在广州,她们都在湛江,我对这个堂妹的现象已经很蒙糊了,她和我同一年我比她大几个月,记得当时应该是六岁曾玩过,因为我们没有住在一起所以很少见面。
我肩负着大家的期望,终于拨通了她的电话。
“我是你堂姐啊,你还记得山口村吗?”,这可是25年后我们的第一次通话。“哦,有一点点印象”
“你爸已经快不行了,他希望能见你们最后一面。”
..........
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
我和她说了许多,意思都是希望她能圆老人家的心愿,再怎么不好,都是自己的亲身爸爸。
她非常的平静,我说着说着想到躺在病床上的二叔声音都有点发抖了,而她却事不关已的样子。
我是昨天下午3点左右打的电话,她说和弟弟商量一下。
2012/03/20回复
珍乐儿楼10楼
下午五点我收到她的信息,问我医院的地址,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二婶她们是多么的高兴,以为能圆二叔这个心愿了。
可是今天早上我又收到了她的信息“我妈妈不同意,我不能惹妈妈生气,我们去不了,不用再联系我们了。”
对了,忘记介绍,她们姐弟现在人在深圳上班
我回复:你爸病危家里想尽一切办法才通知到你,觉得你有权利知道,来与不来是你的意愿没人会勉强。
她回复:我首先要考虑的是我妈妈的感受,他给我的记忆太少了,不能因为他而伤了我妈妈 。
可是今天早上我又收到了她的信息“我妈妈不同意,我不能惹妈妈生气,我们去不了,不用再联系我们了。”
对了,忘记介绍,她们姐弟现在人在深圳上班
我回复:你爸病危家里想尽一切办法才通知到你,觉得你有权利知道,来与不来是你的意愿没人会勉强。
她回复:我首先要考虑的是我妈妈的感受,他给我的记忆太少了,不能因为他而伤了我妈妈 。
2012/03/20回复
BEARBEAR熊11楼
其实现在,二叔应该也是处于昏迷状态中吧?现在的二婶之所以想让前妻两孩子去看一下,应该不是为了二叔的心愿吧?也是想着,爸爸要走了,孩子能见上最后一面吧?
我觉得,这二婶 做得很好啊,虽然不知道这个二婶是不是前小三转正的.
相反,我觉得前妻,是不是有些放不开呢?都这么多年了,何必不让孩子见一面呢?毕竟还是孩子的爹,大人的恩怨,不要传给孩子啊,而且二叔至少抚养费还是按月有给的啊.
我觉得,这二婶 做得很好啊,虽然不知道这个二婶是不是前小三转正的.
相反,我觉得前妻,是不是有些放不开呢?都这么多年了,何必不让孩子见一面呢?毕竟还是孩子的爹,大人的恩怨,不要传给孩子啊,而且二叔至少抚养费还是按月有给的啊.
2012/03/20回复
littleberry12楼
如果你二叔一直有给抚养费,在这最后的关头,还是要见一面的吧。前妻可以不见,但儿女应该要见吧。
2012/03/20回复
重阳13楼
珍乐儿:
下午五点我收到她的信息,问我医院的地址,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二婶她们是多么的高兴,以为能圆二叔这个心愿了。可是今天早上我又收到了她的信息“我妈妈不同意,我不能惹妈妈生气,我们去不了,不用再联系我们了。”对了,忘记介绍,她们姐弟现在人在深圳上班我回复:你爸病危家里想尽一切办法才通知到你,觉得你有权利知道,来与不来是你的意愿没人会勉强。她回复:我首先要考虑的是我妈妈的感受,他给我的记忆太少了,不能因为他而伤了我妈妈 。
查看原文我觉得这句很好,要考虑妈妈的感受
有些事情不是过去了就真的过去了。。。。
有些事情不是过去了就真的过去了。。。。
2012/03/20回复
BEARBEAR熊15楼
现在没有见上面,估计男的脑伤成这样,也是不知道的了....
若干年后,前妻的一对儿女,也为人父母后,不知道会不会因为自己当初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而遗憾呢?
若干年后,前妻的一对儿女,也为人父母后,不知道会不会因为自己当初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而遗憾呢?
2012/03/20回复
珍乐儿楼16楼
我不知道前妻具体是怎么样的一个人,小时候记得她很凶很严厉,二叔在他面前没什么尊严,她是小学老师,我妈说当时是我二叔花了很多钱很多精力帮她转正,后来二叔遇到了现在的二婶才离婚的。
现在的二婶是个知书达理,孝顺贤惠,谁有困难肯定第一个站出来帮的。
而二叔前妻每次只认钱,不给我二叔见他的小孩,从小灌输二叔是个坏人的形象。
我二婶说有一次她大女儿在学校受伤了,二叔去看她,她还把我二叔赶出去,说不认识他,说自己没有爸爸,只有妈妈。
现在的二婶是个知书达理,孝顺贤惠,谁有困难肯定第一个站出来帮的。
而二叔前妻每次只认钱,不给我二叔见他的小孩,从小灌输二叔是个坏人的形象。
我二婶说有一次她大女儿在学校受伤了,二叔去看她,她还把我二叔赶出去,说不认识他,说自己没有爸爸,只有妈妈。
2012/03/20回复
重阳17楼
这个也算不上是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吧,是做父亲的对孩子的伤害
如果真是夫妻不合,孩子也宁愿早点解脱的,这位父亲犯错在先,伤害妻子和孩子的感情
指望几十年后受伤害的人放下一切,这个真得看受伤害的人心理是否足够强大滴
如果真是夫妻不合,孩子也宁愿早点解脱的,这位父亲犯错在先,伤害妻子和孩子的感情
指望几十年后受伤害的人放下一切,这个真得看受伤害的人心理是否足够强大滴
2012/03/20回复
annkennylin18楼
家家故事各不同
2012/03/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