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仲裁委仲裁员刘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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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3
全部回帖
律师刘立明楼沙发
雯雯BB:
刘律师你好,想请教一些财产分配的问题:我家公有四个女儿一个儿子,在村里有二块宅基地,一块是盖了二层的,一块是祖屋是瓦房,结婚不久,我从娘家借了几十万把已经有二层的房子加建到五层,现在有租金都是用来还借款多,家公已经中风多年了,现在都是请护工照顾.我老公的几个姐姐每个月都有给二三百赡养我家公,其余的支出都是我老公负担,一个月都要二千元左右,现在我想把瓦房拆来重建,但是考虑到,如果我家公死了以后,我老公的姐姐回来分财产,那我不是很吃亏了吗,房子是我和老公东凑西凑借钱回来,一手一脚建的,到时候是分给她们不是很不甘心.
查看原文你重建之前需要拟定一份协议,或者是声明,注明该房的具体情况包括重建的出资以及重建后各人拥有的份额、权利义务等,这样对你方有保障。
2013/02/26回复
律师刘立明楼8楼
为了逃避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王某与老婆李某商定离婚,将家中房产、银行存款全部留给老婆李某,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姜某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清偿,姜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这对“真”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是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9月24日,姜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材生物提取车间内部承包经营总股份的10%转让给姜某,转让价为30万元。签订协议后,姜某于2010年9月24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8日分别给王某汇款2万元、6万元、8万元、14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并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给姜某的义务,却在2010年9月25日和老婆李某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第三条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第四条写明无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则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内部承包经营股份,该股份既可以产生收益也可以产生债务,现无证据证实该股份系王某的个人财产,故该股份属于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该财产未予处理,该财产属于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欠姜某的债务是基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该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是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9月24日,姜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材生物提取车间内部承包经营总股份的10%转让给姜某,转让价为30万元。签订协议后,姜某于2010年9月24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8日分别给王某汇款2万元、6万元、8万元、14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并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给姜某的义务,却在2010年9月25日和老婆李某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第三条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第四条写明无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则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内部承包经营股份,该股份既可以产生收益也可以产生债务,现无证据证实该股份系王某的个人财产,故该股份属于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该财产未予处理,该财产属于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欠姜某的债务是基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该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03/05回复
时代糖果A9楼
律师刘立明:
为了逃避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王某与老婆李某商定离婚,将家中房产、银行存款全部留给老婆李某,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姜某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清偿,姜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这对“真”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是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9月24日,姜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材生物提取车间内部承包经营总股份的10%转让给姜某,转让价为30万元。签订协议后,姜某于2010年9月24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8日分别给王某汇款2万元、6万元、8万元、14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并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给姜某的义务,却在2010年9月25日和老婆李某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第三条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第四条写明无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则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内部承包经营股份,该股份既可以产生收益也可以产生债务,现无证据证实该股份系王某的个人财产,故该股份属于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该财产未予处理,该财产属于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欠姜某的债务是基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该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查看原文学习了 。
2013/03/06回复
律师刘立明楼11楼
阿仔最爱THOMAS:
你好刘律师,我妈妈2002年进入南海一家陶瓷企业工作,直到2012年达到法定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工作十年期间,工厂并没有为她购买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直退休前几个月才开始买,办理退休的前后,我妈妈向厂方申请购买过往十年的社保医保,厂方应付部分,个人部分由我妈妈出。厂方当时回复说可以补购买,负责人口头承诺说,只要你愿意买,绝对没问题。因为我妈妈进入该工厂工作前在另一企业已购买三年社保医保,本来加上现厂方答应购买回这十年的,自己再买两年就满15年可以领养老金了。但去年年底我妈妈在办理退休离职手续时,曾多次催促厂方购买,但厂方以办理该业务窗口停止递件为由,一拖再拖,直至今年年初,厂方说现在政策变了,由于厂方提供不了我妈妈多年在职期间的工资单原始单据,无法购买了。协商无果,我妈妈现在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援助,想问刘律师,像我妈妈的情况,能维护到自己合法权益,追讨回她应有的福利吗? (来自手机端的回复)
查看原文你好,社保问题由社保局负责处理,因其不能单独提起劳动仲裁,因此你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投诉立案处理,至于单位不能提供的原始工资单等材料,需要根据社保局的要求由责令单位提供,你妈妈这种情况她的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2013/03/07回复
律师刘立明楼16楼
3月12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县邮政局职员刘诗忠与他人签订虚假山林经营协议,涉嫌合同诈骗百万余元一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诗忠原系始兴县邮政局职工。2009年,其将澄江镇潭坑村高亨林场75%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自己仅留下25%的股权。2010年初,高亨林场被有关部门取消,刘诗忠在不能办理转户和变更法人代表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间,谎称高亨林场是其一人所有或称其拥有50%的股份等手法,先后与刘某、罗某等人签订虚假山林经营协议5份,骗取人民币61万余元。然后,其又以虚构高亨林场林权作抵押的手法,骗取始兴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始兴县大众村镇银行的贷款共计50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11.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诗忠原系始兴县邮政局职工。2009年,其将澄江镇潭坑村高亨林场75%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自己仅留下25%的股权。2010年初,高亨林场被有关部门取消,刘诗忠在不能办理转户和变更法人代表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间,谎称高亨林场是其一人所有或称其拥有50%的股份等手法,先后与刘某、罗某等人签订虚假山林经营协议5份,骗取人民币61万余元。然后,其又以虚构高亨林场林权作抵押的手法,骗取始兴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始兴县大众村镇银行的贷款共计50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11.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03/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