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刘律师。向你咨询以下问题:
我在一外资任职销售工作,公司在广州,已工作6年,6年来负责销售工作区域一直是在广州,现在公司想我自行离职,故意刁难我,比如要调离我到别的城市(湛江)工作,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是写有可以在广东任一城市表述,这里劳动合同格式表述是公司规定的,所有销售员工一样,签定时不能具体注明某一城市。但我当初应聘时工作地方就是广州,且一直都是,我也有家室,不可能接受到其它地方工作。像这种公司变相想我自行离职不想给补偿金的情况?
1、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能否获得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金?
2、这里的工资。举例比如我过去一年的平均收入构成=底薪2000+提成4000=6000,然后扣除社保、医保、公积金、税之后是5000元。即问题1中的月工资补偿金是2000或6000还是5000?
盼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