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仲裁委仲裁员刘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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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3
全部回帖
超级辣辣辣妈:
想请问刘律师一个问题,就是我一好友有套父母赠予的农村无房产证的房子,是唯一住房。她先生个人原因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请问会对这套房子查封或什么牵连影响吗?
查看原文不会。
2016/08/12回复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2016/08/23回复
山东临沂18岁的女孩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考上大学,却没能等到踏入大学的那一天。诈骗电话,骗走了全家省吃俭用大半年攒下的9900元学费,并直接导致她心脏骤停离世。
今年5月,新华社曾发评论说,170/171号段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通信运营商监管态度“暧昧”,相关部门不能无动于衷。语犹在耳。
面对花季少女的“心痛至死”,不知道“通信运营商”和“相关部门”,是否会继续 “无动于衷”。如果没有人被问责,没有人对此负责,歌舞升平中,逝者的坟茔很快就会被遗忘,而新的悲剧还会重新上演。
今年5月,新华社曾发评论说,170/171号段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通信运营商监管态度“暧昧”,相关部门不能无动于衷。语犹在耳。
面对花季少女的“心痛至死”,不知道“通信运营商”和“相关部门”,是否会继续 “无动于衷”。如果没有人被问责,没有人对此负责,歌舞升平中,逝者的坟茔很快就会被遗忘,而新的悲剧还会重新上演。
2016/08/25回复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债务人认为债权人到其住处打横幅要账侵害了其名誉权而将债权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没有侵害名誉权,驳回了原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房某诉称,2014年9、10月间,房某曾向张某借款。由于房某没有还款,张某在2016年5月19日下午5点左右,到房某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以张贴横幅方式要债,横幅内容为:“××小区××房号业主房某欠债还钱。”经小区保安劝阻后,张某将横幅从宣传栏挪走,又将横幅贴在自己的轿车上。房某报警,警察到场后让张某将横幅收起。自贴横幅至横幅收起,前后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房某认为:张某和其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不采用合法手段解决,在其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张贴横幅方式要债,经保安劝止后仍不撤除,继续在轿车上张贴横幅要债。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向其赔礼道歉;张某以公开在小区张贴道歉信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0元。
被告张某认为:由于房某不还钱且拒绝与其见面,并将其手机号拉入黑名单,其出于对房某不还钱的不满意而采取一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房某没有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侵害房某的名誉权。不同意房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首先,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再次,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最后,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后果等情况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以张贴横幅方式向债务人房某主张权利,客观上让房某欠债一事被人知悉,但法院综合贴横幅的地点、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认为,该行为不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即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房某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房某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亦没有造成房某名誉受损的结果,尚不足以达到侵害房某名誉的程度,故对房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房某诉称,2014年9、10月间,房某曾向张某借款。由于房某没有还款,张某在2016年5月19日下午5点左右,到房某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以张贴横幅方式要债,横幅内容为:“××小区××房号业主房某欠债还钱。”经小区保安劝阻后,张某将横幅从宣传栏挪走,又将横幅贴在自己的轿车上。房某报警,警察到场后让张某将横幅收起。自贴横幅至横幅收起,前后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房某认为:张某和其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不采用合法手段解决,在其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张贴横幅方式要债,经保安劝止后仍不撤除,继续在轿车上张贴横幅要债。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向其赔礼道歉;张某以公开在小区张贴道歉信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0元。
被告张某认为:由于房某不还钱且拒绝与其见面,并将其手机号拉入黑名单,其出于对房某不还钱的不满意而采取一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房某没有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侵害房某的名誉权。不同意房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首先,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再次,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最后,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后果等情况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以张贴横幅方式向债务人房某主张权利,客观上让房某欠债一事被人知悉,但法院综合贴横幅的地点、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认为,该行为不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即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房某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房某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亦没有造成房某名誉受损的结果,尚不足以达到侵害房某名誉的程度,故对房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08/30回复
暂时没有问题,看看,学习一下
2016/08/30回复
律师刘立明:
刘立明律师,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九届广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自2011年起,受妈妈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此贴应妈网广大网友要求而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您在工作中、生活上,有法律问题的都可以进行提问,本律师及助手争取在线及时解决纠纷和难题。真正的实用贴,帮你答疑解惑、辨清迷途,帮你维护权益与尊严。请有针对性的提出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事论事,不对任何个人、单位进行人身攻击,否则本律师不做答复并删帖。
查看原文您好!我想问一下,如果老人病重的时候写好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给跟他非法同居的小三的儿子,(这个儿子跟他没半点血缘关系),由于老人现在生病,做为子女的没有跟去吵,等他百年归老之后,肯定会跟三的儿子打官司。虽然有遗嘱的情况下,会把遗嘱放在第一位,可是,像他这样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胜算会大吗?
2016/08/30回复
会开花的瓜秧:
您好!我想问一下,如果老人病重的时候写好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给跟他非法同居的小三的儿子,(这个儿子跟他没半点血缘关系),由于老人现在生病,做为子女的没有跟去吵,等他百年归老之后,肯定会跟三的儿子打官司。虽然有遗嘱的情况下,会把遗嘱放在第一位,可是,像他这样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胜算会大吗?
查看原文通常情况下遗嘱有效,除非法定继承人生活困难等原因更需要这笔遗产,才会考虑适当分配。
2016/08/30回复
您好,我报装了长城宽带,使用了一年多,还有差不多2年的使用时间!从2015年11月断网至今,还不能恢复使用!要求退款,说我的条件不合符要求!(我是2个账户合并一起的,另一个账号是朋友的,长城宽带说退款只能退到朋友的银行账户,要求提供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但问题是:我无法体用朋友的身份证和账户),既然不能退款,恢复使用也遥遥无期!我想告长城宽带,胜算大吗?没有免费的法律援助?期待您的建议和解答,谢谢!
2016/09/0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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