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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仲裁委仲裁员刘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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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明律师,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九届广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自2011年起,受妈妈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此贴应妈网广大网友要求而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您在工作中、生活上,有法律问题的都可以进行提问,本律师及助手争取在线及时解决纠纷和难题。

真正的实用贴,帮你答疑解惑、辨清迷途,帮你维护权益与尊严。

请有针对性的提出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事论事,不对任何个人、单位进行人身攻击,否则本律师不做答复并删帖。
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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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dminssadmin沙发
律师刘立明:
律师函或催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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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封律师函的市价一般是多少的
2016/08/02回复
ssadmin:
出封律师函的市价一般是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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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的一般案件一千至五千不等。
2016/08/02回复
七夕节快乐,生日快乐!!
2016/08/09回复
                                                                                                        、
2016/08/11回复
你好,我是白云区户口,2010年结婚嫁到佛山三水,自从结婚后村里就不再分红给我(村规民约),现我想把户口夫妻投靠迁到佛山三水某个村,但村委会的人又说我两夫妻结婚超过一年,要交3万元买股权证,才肯开准迁证。不然就要写份证明迁入后放弃分红才肯开准迁证(又是村规民约)。我现在两头都不到岸,我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08/11回复
律师刘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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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我有个朋友驾驶证刚拿了一个月,当然他有开车功底的,又由于没有买车。他说想做专车,想拿我驾驶证和行驶证去注册,然后拿我车去试试做专车。刚开始以为他说笑的,后来他说的是真的。我也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就给他拿去注册了。后来他自己买了新车,但是由于他驾驶证只有半年多还是不能注册。现在的情况是拿着我的驾驶证行驶证注册的号,开着他的车做专车。我想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在做专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我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
   麻烦刘律师解答,谢谢!
2016/08/11回复
凝烟BB:
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有个朋友驾驶证刚拿了一个月,当然他有开车功底的,又由于没有买车。他说想做专车,想拿我驾驶证和行驶证去注册,然后拿我车去试试做专车。刚开始以为他说笑的,后来他说的是真的。我也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就给他拿去注册了。后来他自己买了新车,但是由于他驾驶证只有半年多还是不能注册。现在的情况是拿着我的驾驶证行驶证注册的号,开着他的车做专车。我想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在做专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我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   麻烦刘律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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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专车通常应当是与专车公司签订协议,并且购买了全额保险,并且专车公司负有审查义务,使用别人的证件应当不能通过的。如果发生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根据协议由专车公司或者驾驶人负责。使用别人的证件注册在保险理赔时仍然有拒赔的风险。
2016/08/11回复
或风或雨:
你好,我是白云区户口,2010年结婚嫁到佛山三水,自从结婚后村里就不再分红给我(村规民约),现我想把户口夫妻投靠迁到佛山三水某个村,但村委会的人又说我两夫妻结婚超过一年,要交3万元买股权证,才肯开准迁证。不然就要写份证明迁入后放弃分红才肯开准迁证(又是村规民约)。我现在两头都不到岸,我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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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的村委做法都不正确。户口迁出前的村委应当支付你的分红。迁出后的村委也应当支付,但是不能提出额外要求。否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2016/08/11回复
律师刘立明:
做专车通常应当是与专车公司签订协议,并且购买了全额保险,并且专车公司负有审查义务,使用别人的证件应当不能通过的。如果发生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根据协议由专车公司或者驾驶人负责。使用别人的证件注册在保险理赔时仍然有拒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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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刘律师回复,以前的专车公司没有审核的,就是网上传个驾驶证行驶证就可以了,我想问我有没有什么风险?
2016/08/11回复
想请问刘律师一个问题,就是我一好友有套父母赠予的农村无房产证的房子,是唯一住房。她先生个人原因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请问会对这套房子查封或什么牵连影响吗?
2016/08/12回复
凝烟BB:
谢谢刘律师回复,以前的专车公司没有审核的,就是网上传个驾驶证行驶证就可以了,我想问我有没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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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会有风险的。
2016/08/12回复
超级辣辣辣妈:
想请问刘律师一个问题,就是我一好友有套父母赠予的农村无房产证的房子,是唯一住房。她先生个人原因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请问会对这套房子查封或什么牵连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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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
2016/08/12回复
今日法院值班
2016/08/17回复
                                                                                                                、
2016/08/19回复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2016/08/23回复
山东临沂18岁的女孩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考上大学,却没能等到踏入大学的那一天。诈骗电话,骗走了全家省吃俭用大半年攒下的9900元学费,并直接导致她心脏骤停离世。
今年5月,新华社曾发评论说,170/171号段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通信运营商监管态度“暧昧”,相关部门不能无动于衷。语犹在耳。

  面对花季少女的“心痛至死”,不知道“通信运营商”和“相关部门”,是否会继续 “无动于衷”。如果没有人被问责,没有人对此负责,歌舞升平中,逝者的坟茔很快就会被遗忘,而新的悲剧还会重新上演。
2016/08/25回复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债务人认为债权人到其住处打横幅要账侵害了其名誉权而将债权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没有侵害名誉权,驳回了原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房某诉称,2014年9、10月间,房某曾向张某借款。由于房某没有还款,张某在2016年5月19日下午5点左右,到房某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以张贴横幅方式要债,横幅内容为:“××小区××房号业主房某欠债还钱。”经小区保安劝阻后,张某将横幅从宣传栏挪走,又将横幅贴在自己的轿车上。房某报警,警察到场后让张某将横幅收起。自贴横幅至横幅收起,前后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房某认为:张某和其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不采用合法手段解决,在其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张贴横幅方式要债,经保安劝止后仍不撤除,继续在轿车上张贴横幅要债。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向其赔礼道歉;张某以公开在小区张贴道歉信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0元。

  被告张某认为:由于房某不还钱且拒绝与其见面,并将其手机号拉入黑名单,其出于对房某不还钱的不满意而采取一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房某没有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侵害房某的名誉权。不同意房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首先,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再次,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最后,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后果等情况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以张贴横幅方式向债务人房某主张权利,客观上让房某欠债一事被人知悉,但法院综合贴横幅的地点、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认为,该行为不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即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房某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房某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亦没有造成房某名誉受损的结果,尚不足以达到侵害房某名誉的程度,故对房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08/30回复
暂时没有问题,看看,学习一下
2016/08/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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